由此,这其中的领受者不会像社会救助项目里的一样,会愿意隐忍某种隐私权的牺牲。
马岭:《对我国违宪审查热的反思》,载《法学杂志》2005年第2期。检察职权中有的是对于其他国家机关的直接法律监督,如侦查监督、执行监督、监所监督等,有的则在检察机关宪法定位下间接的发挥着法律监督的作用,如公诉权、补充侦查权等。
应当看到,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与监察委的监察监督并非此消彼长、相互取代的关系,二者既相互区别又相互补充,既相互配合又彼此制约,既相互平行又相互交叠,在人大架构下具有丰富关联性。[lxxxiv]相关反对法院作为宪法审查机关或者直接适用宪法裁决案件的研究,可参见仟崇德:《宪法司法化质疑》,载《中国人大》2006年第8期。[xxxiv]这一立法考虑,集中反映了七九检察院组织法第5条制定时,该条所具有的监督具体化和监督集中化的强调作用。七九检察院组织法则作进一步落实,将检察机关的检察职权置于法律监督权的高度予以确认,并重点强调了检察机关的具体法律监督职权。因此,八三检察院组织法第1条规定宪法属性,第5条落实职权内涵,二者各有指涉,呈现出疏离状态。
从立法模式上看,我国历部检察院组织法都采用了概括加列举的立法模式。翟小波:《代议机关至上,还是司法化?》,载《中外法学》2006年第4期。但监察不同,监察意味着监督和考察,不仅要监督公权力主体的整体法律行为,更要介入其组成人员的个别法律行为,就其履职过程中是否遵守纪律、法律,甚至是否犯罪进行考察,并就考察结果作出实质性的纪律或法律处分。
可行的是探索检察监督的具体化和体系化,针对不同监督对象和诉讼案件采取不同的监督方式,形成以诉讼监督为龙头、其他监督方式相配合。参见陈云生:《检察权与法律监督机关疏离的宪法安排及其寓意解析》,载《法治研究》2010年第11期。[xlviii]七八宪法在法制建设方面的努力,也在一定程度上成为了法治起航的基点,为八二宪法提供了法治传承,最终在逐步完善中沿用至今。在诉讼法层面,检察权概念仍然保留其传统的司法内涵不变,检察机关根据第5条所作列举行使诉讼法上的检察职权。
参见童之伟:《宪法适用应依循宪法本身规定的路径》,载《中国法学》2008年第6期。但第20条的职权配置仍显示出刑事诉讼职权、公益诉讼职权、诉讼监督职权、执行监督职权并列混杂的立法结构,尚有待伴随法律监督权的未来发展进一步予以体系优化。
由于检察监督与其他机关监督在司法程序上的衔接性,必然仍导致检察监督的普遍化。我国法律监督权的重塑关键,在于扬弃苏式检察体制,摒弃权力增减思维,在理解和坚持法律监督权宪法必要性的前提下,完成从一般监督到一般法律监督的概念提炼、历史重述和宪法改良,[viii]实现我国法律监督权的话语更新、工作聚焦和价值优化。[xxxvii]所以,七九及八三检察院组织法第5条不对第1条构成限缩关系。2.质疑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地位,主张检察机关应成为单纯的公诉机关。
最终以具体监督权的体系化和差异化重塑和落实一般法律监督权,形成重点突出、措施有力,但覆盖到位、层次鲜明的差序监督格局。但也实际上未能注意到,司法具有定分止争的终局性,诉讼是权力冲突和权利救济的最后渠道,法律责任的最终确定仍然依赖于检察权的介入和审判权的裁决。现行宪法作为一部改革宪法,在制定之初实际上就已经确认了党的基本路线,[lxx]被认为是改革开放的总章程。比如在党纪政纪的处理过程中,涉及到刑事责任认定和追诉的,仍然需要检察机关的衔接和介入。
这一观点属于狭义的法律监督论,对集中探索检察机关的异体监督具有重要参考价值,但由于忽视了中国特色检察制度在刑事公诉领域的法律监督作用、历史背景和宪法任务,因而有待进一步商榷。参见雷小政:《往返流盼:检察机关一般监督权的考证与展望》,载《法律科学》2012年第2期。
将1978年《宪法》及1982年《宪法》所确立的宪法体制分别称之为七八宪制、八二宪制。但把宪法中关于检察机关职权的规定加以具体化,使之更加明确和集中这样规定,分工明确,事权统一,更加便于掌握和执行。
[xciii]检察机关行使职权,如发现法律规定不明、所适用的法律存在着多种解释、不同的法律之间存在着解释冲突等情况,而通过一般的法律解释难以解决的,应基于宪法的原则和精神解释法律,或在多个解释中选择最符合宪法者,以使宪法意图得到贯彻。首先,不宜将七九检察院组织法第5条看作是对七八宪法的修改或解释。七九检察院组织法第1条明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lxix]如童之伟教授认为,我国的宪法适用,主要应该走国家权力机关适用、尤其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适用的路径,具体地说,就是主要应该走国家权力机关立法适用和监督适用的路径。[lxxvi]为防止其他国家机关滥用权力,须在人大之下设立相应监督机关。二者共同完成了检察权的宪制建构。
我国现行检察制度自七八宪法恢复建制,七九检察院组织法完善落实,并经八二宪制一系列法律承继添补以来,已历四十年发展。但尤为值得一提的是第5条的规定,其以列举式立法的方式,将检察机关的法律职权主要局限在刑事诉讼过程中,[xi]明确为重大案件检察权、自侦案件侦查权、刑事公诉权、侦查监督权、审判监督权、执行监督权、监所监督权,即有限法律监督权。
[xc]朱福惠:《法律合宪性解释的中国语境与制度逻辑---兼论我国法院适用宪法的形式》,载《现代法学》2017年第1期。讨论检察机关具体职权的,如秦前红:《两种法律监督的概念分野与行政检察监督之归位》,载《法学评论》2018年第1期。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的范围行使检察权。首先表现在法律规定较为明确的时候,检察机关必须按照法律的规定和要求行使法律监督权,以行使权力的法律正当性来实现宪法的目标。
为保证各个国家机关能够按照法律要求行使权力,需在外另设机构专责监督。[x]嗣后,七九检察院组织法获得通过,其与七八宪法一道,构成了我国恢复检察制度的法律基础,对检察制度发挥了决定性影响。[liii]在五四宪制下,五四宪法第8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于国务院所属各部门、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公民是否遵守法律,行使检察权。目前来看,《刑事诉讼法》第19条规定了检察机关对于司法工作人员和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侦查权,其他条款规定了检察机关的其他职权。
参见蔡定剑:《国家监督制度》,中国法制出版社1991年版,第222、228、229页。[xci]代表性论文如朱福惠:《法律合宪性解释的中国语境与制度逻辑---兼论我国法院适用宪法的形式》,载《现代法学》2017第1期。
从立法模式上看,我国历部检察院组织法都采用了概括加列举的立法模式。[lxxxiii]因此监察具有明显的实体性、介入性、直接性,主要落实为一种人员监督。
《行政诉讼法》第11条规定了检察机关的行政诉讼监督权,第25条规定了行政公益诉讼职权,第93条规定了行政诉讼抗诉权、检察建议权。被调查人涉嫌职务违法犯罪,同时又涉嫌其他违法犯罪的,一般以监察机关为主调查,检察机关可予以协助。
邢斌文:《法院如何援用宪法---以齐案批复废止后的司法实践为中心》,载《中国法律评论》2015年第1期。[lxi]同前引[38],第24-34页、第46-47页。因此,应处理好监督的主动性与事后性、程序性、外在性的关系,不仅应充分呼应法治建设和社会治理的需求,而且应充分尊重其他国家机关履行其宪法职权的第一顺位,针对所监督机关履行宪法职权的相应规律和不同特点,合理探索异体监督的方式方法,在现代化国家治理体系中寻找到妥当的角色定位。(三)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免予起诉。
值得怀疑的是,七九检察院组织法何以能够取消作为国家根本法和高级法的七八宪法所规定的一般法律监督权?七九检察院组织法及八三检察院组织法第5条真的均是对其第1条的限缩吗?八二宪法体制真的对这种取消或限缩作了追认吗?这些问题,均亟待通过整全深入的体系解释与法理剖析予以回答。参见陈卫东:《我国检察权的反思与重构---以公诉权为核心的分析》,载《法学研究》2002年第2期。
如何设立专司监督的国家机关,主要有三种方案,其一是仿照北欧等国设立的议会监察专员制度,将议会所有的监督权的一部分作为监察权,交给隶属于议会的专门机关来行使,通过接受公民投诉、调查官员违法、发布处理意见,来督促政府管理、保护公民人权、制衡行政权和司法权。监察机关对于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监察有可能演变为对其他机关本身的监察,从而影响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监察机关对于检察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也有可能演变为对检察机关本身的监察,从而影响检察独立。
下位法无权更改上位法,宪法也并未授权检察院组织法做出这种变通和更改,宪法的规范效力应该得到尊重。[lix]石少侠:《论我国检察权的性质---定位于法律监督权的检察权》,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5年第3期。